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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0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含议定书)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未列入本范围的其它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问: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有哪些原则要求?
 
    答: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