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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2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有哪些?
 
    答: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3.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技秘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等不受损害;
 
    4.及时履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等保护手续,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问:可以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中编列有关知识产权经费吗?
 
    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可在课题经费预算中编列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问:项目验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有哪些?
 
    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
 
    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按照有关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