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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14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人是单位的,应当在推荐前将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资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
  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打分,按照得分高低,以不高于参加评奖项目总数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通过初评。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的推荐资料和初评通过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行业分类,由各行业评审组进行行业评审。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将异议核实情况一并提交行业评审组评议。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通过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候选人(项目成果)通过行业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以及奖励等级建议,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