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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14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四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与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同单位并从事相同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三)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建议。
  (五)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
  行业评审组通过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时一并对异议核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方案,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