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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14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