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