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