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第三,建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勇敢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四,规定了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度。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国际先进科技,关键是对引进技术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掌握关键技术,提高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二、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竞争力。《科技进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第一,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二,对企业开展创新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200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第四,将涉及自主创新的有关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范围。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