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局 长:王景川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