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  
  	2013年1月17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指本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提出,交本会各组充分讨论,形成送审稿,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报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 会 员 单 位: 不低于500元/年  
  	       理 事 单 位: 不低于1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不低于2000元/年  
  	       副会长 单位:不低于5000元/年  
  	       会 长 单 位:不低于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确实困难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可适当减免。未提出申请或未经会长会议同意,经通知无故不缴纳会费达2年的会员单位,依据《云和县玩具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县经济商务局设立收支账户。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缴纳或者汇入本会帐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