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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2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含议定书)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未列入本范围的其它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问: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有哪些原则要求?
 
    答: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问:协议签订及合作项目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有哪些?
 
    答:1. 负责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谈判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领域、项目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家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原则和具体方案,作为谈判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参考依据之一。
 
    2. 在签订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外国合作方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我国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明确技术指标要求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单位要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问:项目确立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有哪些?
 
    答:1.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配备等情况作为遴选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并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2.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规定在项目合作协议中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