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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5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第三,建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勇敢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四,规定了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度。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国际先进科技,关键是对引进技术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掌握关键技术,提高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