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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5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加强科技人员的管理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为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的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在国家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科技进步法》在强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措施的同时,促进了对科技人员的管理:第一,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第五十一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第二,规定科技人员的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三,建立科技人员的诚信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六、推动科技资源共享
 
科技资源是科技进步的基础和条件,是开展自主创新的保障和支撑。为有效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和共享,《科技进步法》要求:第一,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科技进步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第二,优化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结构。《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第六十三条: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第三,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