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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轻工业产业集群命名授牌及共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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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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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轻工业产业集群命名授牌及共建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协(学)会、中心: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2015年8月20日修订),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具有命名、授牌、共建轻工业产业集群工作职能。
为了进一步规范轻工业产业集群共建工作,根据中轻联今年4月23日召开的第38次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轻工业产业集群共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中轻联共建轻工业产业集群是国家授予的工作职能。中轻联严格按照《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对轻工行业产业集群进行培育、命名、授牌及共建工作。
2、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活动的要求。近期,民政部、国资委协会党建局均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等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行业协会开展的活动要有法律法规、党中央或国务院发文或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作为依据。5月15日,4家轻工行业协会违规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已被国资委党建局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各行业协(学)会、中心不具备单独培育、命名、授牌产业集群职能。
3、各行业协(学)会、中心于2018年4月23日中轻联会长办公会之前单独培育建设的产业集群,应逐步纳入与中轻联共建;办公会之后单独培育建设的产业集群应撤销称号或纳入与中轻联共建。
4、授予轻工产业集群称号,不收取费用。对轻工产业集群进行深度培育、开展指导、协调、规划、咨询、信息等有偿服务的,按照自愿协商的合作协议规范办理。
请各行业协(学)会、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规范管理产业集群共建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你单位目前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含本行业命名的产业集群清单)以及针对单独授予称号的产业集群的具体处理方案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中轻联综合业务部。中轻联将与各行业协(学)会、中心和地方政府共同培育建设轻工业产业集群,不断促进轻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联系人:廖小红 付裕武
联系电话:010-68396448、13810561831
电子邮箱:qgcy448@163.com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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