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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5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竞争力。《科技进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第一,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二,对企业开展创新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200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第四,将涉及自主创新的有关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范围。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