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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发出关于玩具等的化学品限制问题指引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7-26 | 100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6月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宣布,联同欧洲委员会就《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列明的限制,以问答形式提供新指引。


         订立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及环境,免因接触化学品而蒙受无法接受的风险。限制适用于独立存在,以及存在于混合物或物品中的物质,包括毋须注册的物质。香港商家必须留意,该等限制同时适用于欧盟制造及入口的货物。


         指引以问答形式刊登,旨在协助相关行业(例如出口货物到欧盟的香港制造业),同时亦有助执法部门在所有成员国实施相关限制条文。


         根据问答内容,附件XVII多条项目(第5、31、43、50、51及52项)均与玩具有关。不过,《REACH法规》并无界定「玩具」的意思。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的定义是「设计或拟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供其使用)」。《指令》已在附件I提供详细清单,列明甚么产品不属于玩具范畴(例如民俗类娃娃及装饰用娃娃,或是超过500块的拼图)。另外,一些明确列为不属于玩具范畴的产品包括装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投射器和弹射器。


         整体而言,《玩具安全指令》对玩具的定义,应用以厘定《REACH法规》所指的玩具,以便实施附件XVII列出的限制。一般来说,《指令》订明不属于玩具范畴的物品,在《REACH法规》的相关限制中亦不应被视为玩具。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儿童睡眠、放松、保持卫生,以及喂哺儿童或让儿童吸吮的产品。这个定义亦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及52项出现,厘定「儿童护理用品」应指的范畴。


         「首次投放到市场」是另一组和限制措施有关,同时又往往令关注《REACH法规》的公司感到困扰的重要字眼。根据《REACH法规》第3(12)条,「投放到市场」是指供应或提供予第三方,不论是收取款项或是免费;而入口亦被视作投放到市场。「首次」投放到市场把限制范围收窄至向欧盟市场供应或提供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首名自然人或法人。把物质投放到欧盟市场的首名人士,可以是欧盟制造商,或是有关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入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