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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10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