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