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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wanjuxh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136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企业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所得,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