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请其他理事或会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荣誉职务和聘任本届协会顾问和法律顾问。具体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
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帮助本协会协调多方关系,开展各种相关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协会会务活动开支;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
三、其它事务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协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专题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